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
《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生態環境局:
《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已經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逗笔∑髽I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自即日起廢止。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2019年10月25日
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強化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促進企業綠色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湖北省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湖北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生態環境監管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檢)測服務、在線監控設施運行維護、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危險廢物鑒別、機動車環保檢驗、清潔生產審核、碳排放第三方核查等環境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企業)開展環境信用評價,適用本辦法。
企業因停產、關閉或搬遷而無法參評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核實并函告省生態環境部門暫停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第三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遵循政府主導、社會聯動、以評促改、鼓勵修復原則。
第四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評級標準和記分標準,建設、運行、維護、管理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組織開展全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企業環境信用等級的評定、變更、注銷應當在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
第二章 環境信用評價標準
第五條 環境信用評價采取評分定級和直接定級方式。評價結果從高到低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環境誠信企業、環境信用較好企業、環境信用警示企業和環境嚴重失信企業。
環境誠信企業的評級,由企業自主申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申報企業需實際生產經營2年以上,2年內沒有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且上一年度環境信用評價等級不低于環境信用較好且在其他領域不能被評定為嚴重失信等級,在主動減少污染物排放、開展清潔生產方面有突出成績。
直接定級是指不采用評分定級方式將符合直接定級情形的企業評定為環境嚴重失信企業。
第六條 在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中,環境誠信企業標記為綠標,環境信用較好企業標記為藍標,環境信用警示企業標記為黃標,環境嚴重失信企業標記為黑標。
環境誠信企業納入紅名單管理,環境嚴重失信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
第七條 環境信用評價記分指標分為被實施行政處分、下達行政命令等的指標和誠信指標。環境信用評價評分標準基準分為80分,設置減分項和加分項。評分高于90分(含)的企業可申報為環境誠信企業;高于70分(含)低于90分為環境信用較好企業;高于40分低于70分為環境信用警示企業;低于40分(含)或者符合直接定級情形的為環境嚴重失信企業。
第八條 行政處罰、行政命令指標以法律文書或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的正式文件為評分依據。企業同時出現兩種及以上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分別計分,累計計算。同一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某一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采取兩種及以上環境行政處罰處理措施的,按照記錄分值最高的類別進行記分。加分依據由企業提供證明材料經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核實。獲得生態環境領域多級表彰不得累計加分。
第九條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結果反映企業自記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環境行為信用狀況。尚未完成整改的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和記分自動轉入下一記分周期繼續記錄。記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企業環境信用記分實時情況和評價結果應依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環境信用評價實施
第十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于作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將企業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整改要求與期限等信息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按照環境信用評價標準作出相應的記分。擬作出記分情況可以在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中告知企業或者單獨告知。
第十一條 企業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有關信息和環境信用評價記分等情況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記分的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
第十二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自收到企業環境信用評價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書面告知企業。復核需要現場核查、監(檢)測或者鑒定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復核時間。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及時整改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并在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記分的生態環境部門提交整改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企業整改情況經過核查屬實的,整改信息由作出記分的生態環境部門錄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并向省生態環境部門申請核銷相應記分。申請核銷記分可通過系統申請和書面申請兩種形式。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四條 環境信用警示企業、環境嚴重失信企業應主動開展信用修復。鼓勵企業通過作出公開信用承諾、接受專題培訓,采取糾正失信行為、消除對生態環境和社會影響等方式修復環境信用。
第十五條 企業依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利影響后,可以向屬地生態環境部門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經審查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信用修復決定,并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向省生態環境部門申請修改信用信息記錄。
第十六條 對于以下進行信用修復后可能損害社會公平正義、產生負面影響的一些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一)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信息;
(二)因嚴重損害自然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裁判或者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法律法規、國家另有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信息。
第五章 激勵與懲戒
第十七條 納入紅名單的企業在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管理系統中以勾選方式簽訂《湖北省企業生態環境保護信用承諾書》以后,可以享受以下鼓勵性政策:
(一)在受理審批過程中,實施“綠色通道”等便利服務措施;
(二)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議同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安排財政性資金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政府招投標時,優先考慮;在辦理海關通關業務、發行債券、銀行貸款等領域提供政策便利。
(三)優先將環境誠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作為相關榮譽稱號、表彰獎勵的推薦單位和人員。
(四)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其他鼓勵性措施。
第十八條 納入黑名單的企業,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依法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從嚴控制排污許可證發放,不得授予榮譽稱號,已獲得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第十九條 省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將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推送至湖北省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作為有關部門審核審批企業在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公共采購、評先創優、金融支持、價格支持、稅收優惠、財政性資金項目支持等方面的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后,原《湖北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同時廢止。